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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商业保理协会教育培训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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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3-03-09 16:24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深圳市商业保理行业人才培养与教育培训工作,在深圳市商业保理协会理事会下设教育培训专业委员会。

第二条   为了加强教育培训专业委员会(下称专委会)的管理和建设,保障专委会向会员提供优质、高效的会员服务,特制定本专委会管理办法。

第三条   专委会活动的宗旨是:进一步促进商业保理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更好地为深圳市商业保理协会各会员单位服务,打造商业保理行业人才职业技能提升体系,提高商业保理行业教育培训的整体水平,为行业输出高质量高层次菁英人才发挥积极的作用。

第二章   专委会工作范围

第四条   传递、解读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信息。

第五条   协助协会做好深圳市商业保理行业人才培养与教育培训工作,打造多元育才体系。

第六条   制定年度培训规划,建设专家讲师库,优化商业保理卓越菁英人才培养计划,培育行业复合型人才。

第七条   协助会员单位开发人员培训需求,设计企业内训专项人才技能提升方案与培训课程。

第八条   与高校研究机构建立常态化合作机制,落实产业学院与合作办学特色班的教学任务,促进产学研课题项目的开发与研究。

第九条   打造全国性“商业保理与供应链金融公益大讲堂”线上课堂,提高商业保理行业整体教育培训水平。

第十条   组织业内专家和企业高管共同编撰商业保理理论与实务相关方面的教材。

第十一条   协助会员单位开展社会招聘与高校专场招聘需求,为企业人才结构提供多元化解决方案。

第十二条   承接协会组织的各种专项调研,包括但不限于政府或行业协会的委托。

第十三条   在协会协调下与各个行业组织或企业合作。

第十四条   其他与本专委会宗旨有关的业务事项。

第三章   工作开展方式

第十五条   定期组织会员单位进行参访活动,充分发挥商业保理协会桥梁的作用,促进会员单位相互了解、相互成长,规范保理业务的运作和促进行业的良性发展。

第十六条   针对会员单位,定期举办人力资源与保理行业相关研讨座谈、专场招聘会与大型交流论坛,传递、解读国家法律和相关政策,强化会员单位的实务操作能力与风险防控意识,提高公司高管企业治理水平与专业人员实操技能。

第十七条   定期举办合规风控、业务操作、法律实务、金融科技、企业管理等线下专题培训班。

第十八条   定期举办“商业保理与供应链金融公益大讲堂” 全年系列线上课堂。

第十九条   受协会委托,与其他行业组织、企业等进行对接与合作。

第四章   专委会委员的设置

第二十条   专委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委员若干,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     

第二十一条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原则上由协会副会长以上会员单位的总经理或副总经理担任;委员若干名,原则上由协会理事以上的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或培训专员、会员以上的总经理或副总经理担任等。

第二十二条   上述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需是在金融、风控、合规、法律、财会、科技或教育培训、人力资源管理等方面拥有一定专业知识和工作年限的公司管理层;由会员单位推荐,并出具推荐函,由协会秘书处评审与复核表决通过;每家会员单位可以推荐1-3名。

第二十三条   根据专委会工作发展的需要,经协会秘书处同意可增加新的成员。

第二十四条   会员单位所推荐的委员,若出现离职或变更职务的,需书面通知专委会,并提名新的委员人选。

第五章   专委会活动原则

第二十五条   专委会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与反腐败及反不正当竞争有关的各项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严格执行《深圳市商业保理协会章程》、《深圳市商业保理协会分支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及协会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等。

第二十六条   要严格遵守本规则和职业道德,不得损害会员单位的合法利益,不得泄露国家机密、单位秘密和个人隐私。禁止为获得相关服务资质或在与其他第三方竞争中获得优惠待遇,而实施以下行为:

1.收受或索要任何形式的不正当利益,包括但不限于现金、实物、便利、机会等。

2.采用协助提供虚假材料等欺诈手段的。

3.与任何第三方进行恶意串通以谋求不正当利益的。

4.违反客观、公正、公开原则,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5.根据法律规范及协会章程的要求所需要履行的其他廉洁合规义务。

6.开展工作过程中存在违法本办法规定情形的,秘书处应及时对委员违反廉洁合规义务行为进行认定,书面通知委员,允许其申辩或澄清。确属违反廉洁合规义务行为的,应采取包括但不限于要求整改、取消委员资格并公告等。

第二十七条   本专委会委员需注意和维护本协会的信誉。

第六章    

第二十八条   本专委会管理办法于2022年729日第二届第次理事会通过并予以试运行。试运行期限暂定2年,期间由专委会会议不断补充与完善。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在本专委会全体委员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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