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职能:自律 维权 协调 服务
◆ 宗旨:服务会员 服务行业 服务政府 服务社会
深圳市商业保理协会服务内容和服务标准
我会按章程规定开展业务服务及收费标准收费,详见我会章程以下部分内容。
深圳市商业保理协会章程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会员培训,帮助会员改善经营管理;提供会员咨询服务;
(二)协助会员制定、实施企业标准,推动行业技术进步和技术创新;
(三)组织会员间的交流活动;
(四)开展市场评估,收集、发布行业信息,推广行业产品或者服务;
(五)组织行业会展、招商,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合作交流;
(六)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会员与消费者之间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争议;
(七)沟通本协会会员与政府有关部门之间的联系,协调本协会与其他协会或者组织的关系;
(八)在价格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下,监督行业内产品或者服务定价,协调会员之间的价格争议,维护公平竞争;
(九)开展行业统计、调查,参与涉及行业发展的行政管理决策的论证,向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涉及行业利益的事项,提出相关立法以及有关技术规范、行业发展规划、行业标准、行业政策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十)协助市、区政府参与行业治理,参与协调会员与其员工之间的劳动争议,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
深圳市商业保理协会章程第三章 会员
第十四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一)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80000元;
(二)副会长/监事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00元;
(三) 常务理事/理事/监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000元;
(四) 一般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0元;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六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会章程,将由本会提出批评、教育;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行约行规以及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惩戒。
深圳市商业保理协会章程第五章 资产管理与信息公开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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