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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积极响应党中央、国务院“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战略决策部署,贯彻广东省出台的《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总体方案》《全面深化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改革开放方案》这两个方案中支持并鼓励珠海横琴、深圳前海积极探索国际保理业务,为“一带一路”走出去的中小企业提供相应的综合性服务,时值“2023商业保理行业高质量发展会议第五届国际保理大会暨第八届商业保理合作洽谈会”于12月16日至17日在深圳盛大开幕的契机,12月17日上午,由广东省律师协会、深圳市律师协会主办,广东省律师协会保理法律专业委员会、广东省律师协会粤港澳大湾区工作委员会、广东省商业保理协会法律专业委员会、深圳市律师协会保理法律专业委员会联合主办的“粤港澳大湾区首届保理法律论坛”作为本届大会的重要部分,成功召开。
粤港澳大湾区首届保理法律论坛总结发言环节,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原审判委员会专家委员田浩为发表了题为“探索国际保理法律前沿,助力一带一路经贸合作”的主旨演讲。以下是发言实录,部分内容有删改。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原审判委员会专家委员 田浩为
田浩为:
粤港澳大湾区首届保理法律论坛,在主办方广东省律师协会与深圳市律师协会等的精心组织和周到安排下,在与会各位专家以及全体参会者的共同支持下,论坛达到了预期的目的,取得了圆满成功。在这里,要特别对廖爱敏律师、张谨星律师为成功举办本次论坛做出的巨大努力表示感谢!同时也要对会务组辛勤的付出表示感谢!下面,我受论坛主办方的委托,对本届论坛做一个简要的总结。
本次论坛的时间虽然短暂,但涉及领域广泛,内容翔实丰富。会议秉持实事求是,坚持问题导向,每位专家的发言都从当前我国国际保理业务的实际出发,有针对性的提出问题,沟通了信息,交流了经验,取得了预期效果。举办这样的专业论坛活动,无论是在推动立法,还是发挥对社会的引领和行为导向,均具有积极作用。具体到我们今天的专题论坛,总结起来,主要有以下三个特点:
第一个特点是主题鲜明,论坛紧扣国际商业保理发展需要。
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对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提出了多项要求。高质量发展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首要任务,而防控风险是金融工作的永恒主题。因此,落实金融工作会议新要求,就要兼顾高质量发展与风险防控两个方面。国际商业保理作为金融服务工具,在稳就业、稳外贸、稳外资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目前国际保理主要还是银行保理,而商业保理参与度相对偏低。本届论坛就是在新形势下,如何推动作为逆经济周期调节的金融服务工具,即国际商业保理业务的健康发展,为实体经济提供高质量服务展开讨论,符合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的精神。
第二个特点是,论坛发挥了交流平台的作用。
首届“粤港澳大湾区保理法律论坛”的成功举办始终秉承平等、务实、开放、包容、合作的理念,大家可以借助这个平台,充分交流、相互学习、彼此借鉴,共同提高。在平台上,能够领略到来自不同岗位多元视角下,国际保理有关业务的和法律的思维方法,从而开阔了视野,拓宽了思路。通过企业家与法律专家的优势互补,就很多热点、难点问题达成了共识。
第三个特点是,论坛取得了预期的效果。
参加讨论的有保理专业领域的精英,有法律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七位专家从不同角度,围绕论坛主题进行了深入探讨,提出了很多新问题、新观点、新思路。主持人对每位专家的演讲都做了精彩的点评,从而共同构筑了本次论坛的丰硕成果。其中:
林晖先生以“国际保理现状及发展”为题,对当前国际保理业务的最新、最佳实践作了精辟的分析和介绍。使我们对国际保理的认识,由微观上升为宏观,对国际保理的发展脉络与规则的适用有了更深层次的理解,对于借鉴国际保理最佳实践,促进我国国际商业保理业务健康发展具有积极作用。
管云松先生以“国际保理的业务模式及实操要点”为题,理论联系实际,分别对不同模式的国际保理业务操作,所应当把握的关键节点,以及如何做好流程管理,有效防控各种风险,做了十分精准的归纳,将宝贵的经验分享给大家。
来自我国澳门地区的李焕江先生以“澳门商法典中的应收账款转让规定”为题,结合保理立法、保理法律关系构成等,对该法应收账款转让规则做了详细的介绍,不仅使我们能够从比较法的视角,对保理业务的核心,即应收账款债权转让有了更深的理解,同时对于开展跨区域保理业务,如何有效防范法律风险也具有重要意义。
曾迪先生分享的题目是,“出口保理的业务模式与法律风险分析”,-以德益世国际保理为例”。德益世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的经营之道,体现了对国际商业保理文化很深的理解。尤其是将出口保理作为一种战略工具去谋划、去经营,有了这样的认识高度,因此在与银行和出口商的合作中勇于实践,敢于创新。在防范风险方面,通过与银行合作评估潜在欺诈或拖欠风险,分析和提出了对出口国或地区的法律、合规性的要求,以及出现商业纠纷的解决方法等。由于通过服务模式创新,消除信用风险措施得力,因此较传统融资更为灵活,加速了现金流的周转,提前放款比例高达发票面额的95%,其经验值得借鉴。
唐慧女士以“保理业务中运用国际供应縺的业务模式及法律风险解析”为题,介绍了公司运用保理+国际供应链的方式,充分发挥供应链及保理的优势,通过创新代理出口、代理收、结汇、代理物流报关服务模式,以及有效控制资金流向等全链服务,有效解决了个体户、个体工商户收款周期长,资金周转困难,国际结算能力不足等问题。由于其独特的业务模式,保证了每个节点可控,做到了可循环融资,从而实现了业务的可持续性。体现了成熟的国际商业保理商,充分发挥自身经营权优势,回归为中小企业服务,为实体经济服务的本源。在风险防控方面,针对不同交易模式,有完整、科学、缜密、有效的制度设计,值得借鉴。
廖爱敏律师与大家分享的题目是“国际保理业务纠纷中的跨境争议解决路径解析”。廖律师首先分别对商事调解、国际商事法院以及国际商事仲裁等,三种不同的纠纷解决路径进行精辟比对和客观评价后认为,不同的解决路径,各具优略。但从长远看,虽然商事仲裁各缔约国法律制度不同,客观上也存在一些法律风险,但国际商事仲裁仍然代表着,选择性争端解决方式发展的未来。支持其观点的依据,是来自于商事主体公认的特殊规则优势。即除了国际商事仲裁具有一般仲裁保密性和强制执行力以外,还有当事人自主选择仲裁机构以及所适用的法律、公约、惯例和仲裁员,相对为最佳选择。其观点具有客观性,与主流观点一致。
张谨星律师以“国际统一私法协会《保理示范法》与中国保理司法实务的异同”为题,重点针对《保理示范法》对保理的核心,应收账款转让的法律性质,与国内应收账款转让的法律性质进行比较后认为,由于各国法律规定不同,两者存在诸多区别,因此不能简单的以国内传统保理的法律思维惯势,去理解和处理国际保理业务。特别是基于《保理示范法》一元结构的特点,认为从事国际保理业务,要对其应收账款转让的法律性质有清晰的了解,首先要熟悉其基本法律框架。张律师在对应收账款转让性质做出区分的基础上,就《保理示范法》与国内法在债权人回购义务、未来应收账款的效力、应收账款登记制度,以及取得应收账款优先权顺位等方面的异同,进行了全面比较。其研究成果对于准确适用规则,正确制定和履行国际保理合同,开展国际保理业务具有重要意义。
以上各位专家的精彩演讲,使我们受益匪浅。会后还要认真总结学习。当前,中国提出的“一带一路”倡议,在有效连接地区资源、激发市场活力,在培育经济新增长点、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在新形势下如何推动我国国际商业保理行业的健康发展,和各位分享几点个人看法:
一是国际商业保理要回归本源。保理业要坚持把服务实体经济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特别是满足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的融资需求,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有效服务实体经济发展。
二是坚持科技创新。打造国际商业保理智能化发展新模式。充分利用人工智能、区块链、云计算、大数据等新科技,完善经营分析和加强风险管理,提高业务效率和服务质量。
三是强化专业培训。国际保理的特点是强调加强合作,互联互通,共享共建。国际保理在结算、储运、货币,以及法律与规则的适用等方面均有别于国内保理,要开创国际保理业务发展新格局,首要任务就是要强化专业培训,抓紧培养跨领域、跨区域懂外贸、懂外语、懂法律、懂规则的综合性保理专业人才,以适应新形势下国际商业保理业务发展的需要。
总之,国际保理是从事保理业务的商人在长期交易实践中创造出来的,其商业惯例特点十分鲜明,本身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和复杂性。邀请有丰富业务经验的保理人、法律人举办专业论坛,通过信息交流与观点碰撞,在解决实践中出现的问题的同时,也为完善保理立法积累有价值的理论依据和实践依据。
律师协会组织专题论坛是利国利民的善举,希望能够坚持下去,并且举办得越来越好。由于时间和水平所限,我的总结有不完整、不正确之处,请大家批评补正。最后,再一次对本次论坛的发起者、组织者、热心参与者表示衷心的感谢!祝论坛取得圆满成功!本次论坛闭幕。
祝大家身体健康、工作顺利!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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