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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领导、各位嘉宾,大家下午好!
历时半天的“大湾区第二届保理(跨境业务)法律前沿研讨会”即将结束。根据主持人的委托,由我来对本届研讨会作简要总结。
本届研讨会的主题是,“保理(跨境业务)法律前沿研讨会”。会议秉持实事求是,坚持问题导向,每位演讲嘉宾的发言都结合大湾区保理行业新发展,就保理(跨境业务)创新与法律前沿热点、难点问题进行深入研讨,并发表了极具份量的精彩见解。对于每一位演讲嘉宾的发言,主持人都做了精彩的点评,大家沟通了信息,交流了经验,为大湾区商业保理走出去,更好的助力新质生产力发展做出了智力贡献,取得了预期效果。
特别应当提到的是,为了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战略决策,推动大湾区跨境保理的持续健康发展,将“大湾区保理(跨境业务)创新模式及法律前沿”课题进行持续深入的研究与探索,为此,由广东省商业保理协会、广州市商业保理行业协会、深圳市商业保理协会、广东省律师协会、深圳市律师协会等共同发起成立的“大湾区保理(跨境业务)创新课题组成立方案”,作为本届研讨会的一项重要议程郑重发布。这一重要举措必将为开创大湾区跨境保理依法、依规高质量发展新局面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在此,对于《方案》的成功发布再次表示祝贺!对发起组织者开阔的国际视野表示由衷的钦佩。
本届研讨会有七位嘉宾做了主题发言。其中有法律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有从事保理业务经验丰富的企业家。各位嘉宾从自身的专业背景和工作领域出发,进行了多视角的研究探讨,提出了很多有价值的新问题、新观点、新思路。其中:
万波律师的演讲主题是:《国际保理:国际法律框架+实践落地难点》
万律师首先对国际保理的国际法框架做了概括介绍,包括相关的几个重要公约、示范法、以及FCI。然后结合法律实践和商业实践,对保理公司开展国际保理所面临的难点、痛点问题,即影响国际保理业务开展的主客观因素,理论联系实际,做了精彩的讲解。使我们深受启发。保理业务要涉足跨境保理事业,下决心走出去,除了对国内有关保理法律、法规、政策的理解与适用以外,还应当加强对国际保理法律和规则的学习和研究,要用国际商事思维去理解和适用这些法律和规则,为出海打下坚实的基础。要勇于实践,在干中学,才能在学中去干的更好。感谢万律师的精彩演讲。
新阳商业保理公司,唐慧女士的演讲主题是:《依托外综服平台——保理融资解决方案》
新阳保理的跨境保理业务,依托“外综服”这种新业态,通过报关、物流、收汇、退税、信用保险及保理融资等环节,汇集“海关单一窗口”+“国际船东平台”+“国家税务总信息平台”+“国内外信用保险平台”,形成了一整套缜密的风险评估机制,能够保证节点清晰可控,并且通过国际信用评估系统、海关、税务及国际船东等平台,对境内卖家与境外买家的过往资料进行核查及验证,从而有效控制合同违约风险。同时,结合新阳集团旗下的外贸综合服务平台的“一条龙”服务,能够锁定回款路径形成内部闭环,做到可循环融资。其科学实用、安全高效的国际保理服务模式创新,成功解决了创新型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因收款周期长导致的资金困难问题,是其最大亮点。体现了成熟的国际商业保理商,回归为中小企业服务,为实体经济服务的本源。很值得借鉴。
雪瑞保理公司刘斌先生的演讲主题是:《依托海运物流场景,服务出海企业——应收账款保理》
雪瑞保理公司隶属雪瑞集团,主要服务进出口、物流上下游相关的小微企业。这些出口企业有海运及海外仓等物流、仓储需求,特别是电商企业,因固定资产少,负债率高等问题,难以从银行等机构获得足够融资。雪瑞保理与集团海运物流及海外物流服务联动;要求企业授权电子税务局数据,以随时掌握其财务状况;结合出口信用险,并设定雪瑞保理为唯一受益人等风控措施,以出口应收保理模式为此类企业提供融资,客户平均融资成本由以往的12%以上降至8%-10%左右。雪瑞保理巧妙搭建风控,助力小微企业出海,在确保自身交易安全的同时,显著降低了客户融资成本,从而真正解决了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其服务模式创新值得推荐。
来自我国澳门地区的冯瑷琳律师演讲的主题是《澳门债权让与制度与银行保理及业务模式概况》。
冯律师结合我国澳门地区《民法典》和《商法典》就保理立法,从三个层面,即民法典的债权让与制度、商法典的银行保理制度,以及澳门银行保理业务模式概况等,做了详细介绍。使我们能够从比较法的视角,清楚的了解到保理应收账款债权转让制度,即对保理的核心要素,应收账款转让方面的法律规定。如债权禁止转让约定的效力、债权转让通知的形式、通知对债务人的效力、应收账款权利冲突时权利优先顺位的确认、对未来应收账款成立的部分限制性规定等。特别要注意的是,这其中多数制度与中国内地现行法律规定存在差异。那么,为什么认为保理的核心是应收账款的转让呢?因为:首先,它是用于平衡保理商与应收账款债权人相互间交易的对价关系。所以其银行保理的交易结构为债权让与+应收账款管理+应收账款催收+银行预付款项/承担坏帐风险。可以看出,冯律师归纳出的这一保理业务架构,是以应收账款转让为前提的。但这一架构还同时反映出问题的另一方面,即融资或坏帐担保服务原则上也成为保理交易的必要因素之一。《澳门商法典》第八百六十九条规定:“保理系指,一方当事人为取得回报,有义务管理他方因经营企业所生之现有或将来之债权及收取债款,并向其预付该等款项或承担债务人不清偿债务之全部或部分风险之合同。”规定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商事交易最本质的特征是,商事主体之间由于商行为而产生的商事法律关系。作为商法核心概念的商事主体和商行为都是以“营利”为基石构建起来的。为什么保理商一定要向应收账款出让人提供所谓“预付该等款项”或“承担债务人不清偿债务之全部或部分风险”呢?这是因为保理商受让应收账款后,理应支付的相应对价。因为没有对价关系,权利义务失衡,不能形成商事交易关系,因而也不能形成保理交易关系。例如,最高法院《民法典合同编理解与适用》在对《民法典》第761条规定进行解析后,在“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一栏中特别指出,“原则上,在赊销贸易背景下,只要有债权转让,和资金融通,就可以认定保理合同依法成立。”明确了其中的交易对价关系。
关于《澳门商法典》第八百七十条(候补制度)规定,关于债权让与之规定中与本章无抵触者,适用于保理合同。这一点上,与内地民商合一的《民法典》第769条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编第六章债权转让的规定”是一致的。为什么要强调适用债权转让的规定呢?因为保理的核心是应收账款债权转让,是债权转让的一种。所以,调整保理的核心法律规范,必然要包括适用调整债权转让的法律规定。
关于追索权制度的规定。《澳门商法典》第八百七十五条规定,让与人对偿付能力的担保。让与人须在约定之回报范围内担保债务人之偿付能力,但保理人放弃全部或部分担保者除外。根据该规定,有追索权保理,原则上,让与人应对债务人之偿付能力作担保,除非保理人放弃保理人在提供服务时不承担债务人不清偿债务之风险。
这里让与人对偿付能力的所谓担保。是指人保,即以让与人全部责任财产提供的信誉担保,而不是用已经转让给保理商的应收账款为标的的物的担保,该条规定对我国内地《民法典》追索权制度中应收账款转让的性质的理解有比较法解释的意义。
无追索权保理,保理人放弃让与人对债务人之偿付能力的担保,保理人承担债务人不清偿债务人之风险。
此外,澳门地区对保理从业资格的规定,只有银行可作为保理人,没有商业保理的存在。这方面与中国内地的法律、政策规定不同。
冯律师还对澳门银行保理业务模式,主要是租赁保理和出口信保保理等做了简要介绍。
总之,冯律师精炼的讲解非常有价值,对于大湾区,乃至中国内地开展涉澳门保理业务时,正确签订和履行合同都是大有裨益的。
韦征律师的演讲主题是《国际保理合同条款风险防范与惯常能力调查要点》
演讲分为“国际保理合同条款风险防范——融资方视角”和“惯常能力调查要点”两部分。其中第一部分即“国际保理合同条款风险防范——融资方视角”是从保理商与保理申请人签订保理合同,建立保理法律关系的基本权利义务约定,应当具体明确无遗漏方面展开的。其中大的方面主要包括1.先决条件2.转让价格3.权利转让范围4.追索与回购5、争议解决。第二部分即“惯常能力调查要点”是指保理商对保理申请人依法履约能力的核查要点。主要包括交易有效性、卖方行为能力、决策合规性、卖方破产清算风险、保理资质、争议解决条款及其他等七个关键风险点。韦征律师用商事思维方法,结合国际保理惯例、规则与保理交易实践,客观的梳理归纳出保理商尽职调查的关键环节,其解决路径清晰,具有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听后很受启发。于此连带提出的问题是,实践中如果保理商疏于审查,导致损失发生,可能会因其未尽到注意义务,并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法律责任,对此应当引起重视。
拓朴保理公司刘牡春先生的演讲主题是《国际保理业务实操案例分享》
开展的国际保理业务模式为“受让现有应收账款+有追索权+出口单保理+明保理”模式。按照“谁出口谁收汇”的原则,进口商回款路径须经过出口商银行账号,因此,保理商、出口商与银行达成协议,对出口商收款账户进行监管和委托定向支付。同时,拓扑保理根据自身经验,总结出国际保理业务面临的8项主要风险,即信用风险、欺诈风险、法律风险、争议风险、汇率风险、操作风险、政治与经济环境风险,以及监管合规风险。并提出有效应对措施。其传统加创新的应对方法,细致周全,实用性强,具有重要的借鉴价值。
对于拓朴保理提出的3项尚存风险点问题,有的虽然是保理业务中长期存在的问题,但同样具有价值,应当予以重视。这些问题要从根本上解决,有的需要向有关方面反应,以求得彻底解决,例如保理回款专户内资金的法律性质,特别是能否对抗第三人问题,我国法律尚没有明确规定。对于此类影响保理市场健康发展的实际问题,建议法律应当做出明确规定。又如保理中涉及的应收账款权力冲突问题,对此,我们国内法已有明确规定。但国际保理按照交易惯例,一般是通过保理合同约定,由出口商承诺对转让的应收账款承担瑕疵担保责任或违约责任,以及通过追索权制度加以解决。有的则需要通过系统的培训、学习来加以解决,例如对国际保理法律制度、交易规则的理解与适用等。
廖爱敏律师的演讲主题是:《国际保理业务中的法律风险管理》
廖律师分别对国际保理业务的主要模式、主要类型,以及国际保理法律体系的概况进行了介绍。分别从保理商与债务人视角,归纳出对国际保理一般性风险,即争议解决风险、欺诈风险、买方信用风险、终止风险、操作风险、汇率风险,并列举出各种风险的表现形式及其应对措施。
值得关注的是,廖律师结合其实践经验认为,国际保理业务中排在第一位的风险是“争议风险”,并强调,国际保理纠纷争议解决的最优路径应当首选国际商事仲裁。一是因为走出去的企业,对当地国的法律法规并不熟悉,二是仲裁裁决书可以在《纽约公约》缔约国170多个国家申请当地法院强制执行。三是在选择商事仲裁的同时,还可以选择纠纷解决所适用的法律。廖律师的观点有一定客观性。商事调解、国际商事法院以及国际商事仲裁等,三种不同的纠纷解决路径各具优劣。实践中应视具体情况做出选择。但国际商事仲裁仍然代表着选择性争端解决方式发展的未来。支持这一观点的依据,是来自于商事主体公认的特殊规则优势。即除了国际商事仲裁具有一般仲裁的保密性、灵活性以外,还有当事人自主选择仲裁机构以及所适用的法律、公约、惯例和仲裁员。尤其应当提到的是《联合国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该公约是目前国际上关于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的最重要的规则,其在世界范围内的普遍适用性,保证了国际仲裁协议和裁决的执行力,因此,与其他国际民商事争议解决方式相比,仲裁最大的优势在于其广阔的跨境执行力。所以成为解决国际商事纠纷的首选争议解决方式。廖律师的观点与主流观点一致。但应当注意的是,国际保理纠纷的处理有一定特殊性,主要体现在仲裁协议效力和法律适用方面。建议在拟定仲裁条款时,要尽量使用仲裁机构的示范文本,以避免为此发生争议。
以上各位嘉宾的精彩演讲,使我们受益匪浅。会后还要认真总结学习。为了推广和应用本届年会的成果,在新形势下如何推动商业保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更好的为新质生产力提供服务,提几点建议供参考,不妥之处请批评指正:
第一点建议是,保理一定要回归本源,坚持主业。
跨境保理业务要坚持把服务实体经济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特别是满足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的融资需求,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有效服务实体经济发展,这是每次会议必须要强调的。
第二点建议是,跨境保理要抢占商机,加紧布局,直面应对新挑战。
伴随着中国供应链走出去的大趋势,中国供应链金融必然也要同步走出去,尤其在当前全球电商市场快速发展的大趋势下,跨境电商保理也必然要走出去。但相比传统的融资方式,电商企业更注重快速高效的金融服务。跨境电商保理融资是由传统保理融资演变而来。该融资模式的关键风险仍体现在应收账款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保理回款路径的安全性等问题上。面对潜力巨大但又充斥各种风险的跨境保理市场,利用保理服务开展业务,推动电商保理的高质量发展,保理交易架构应当如何设计,是一项需要紧迫研究的新课题。毫无疑问,以线上化、场景化、数据化的方式,即通过研发技术来打通资金与信息的闭环,是保理服务跨境电商高质量发展的唯一可行方案。
第三点建议是,要加快复合型金融服务专业人才的培养。
面对跨境保理走出去,跨境保理市场运营模式的新变化,保理服务手段要因势而谋、顺势而为。要坚持科技创新,打造商业保理智能化发展新模式。在首届国际保理研讨会时,我就曾建议过,跨境国际保理业务,其特点是强调合作,互联互通,共享共建。国际保理在结算、储运、货币,以及法律与规则的适用等方面均有别于国内保理,要开创国际保理业务发展新格局,首要任务就是要强化专业培训,抓紧培养跨领域、跨区域,懂外贸、懂外语、懂法律、懂规则的综合性保理专业人才,以适应新形势下跨境保理业务发展的需要。服务保障好新模式的高质量发展,同时还要注重培养金融、科技、数据复合型人才和数字化运营人才。
第四点建议是,加快涉外法治人才培养。
供应链金融要走出去,跨境保理要走出去,跨境法律服务也必然要走出去。进入电子化时代,随着跨境保理纠纷的出现,未来此类纠纷将成为发展趋势。但客观讲,国内能够代表国家、企业参与国际仲裁、谈判或争议解决的法律人才储备并不充足,建议各方共同努力,完善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机制,培养出更多能够解决跨境商务争端的实务型法律人才,为走出去的中国跨境保理保驾护航。
第五点建议是,瞬息万变的国际贸易市场,机会与挑战并存。
身处跨境保理市场中的中国保理商,需要来自专业智库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支持和智力支持。为此,希望今天揭牌的“大湾区保理(跨境业务)创新模式及法律前沿课题组”,能够成为始终伴随大湾区跨境保理业务发展的长效机制存在。成为一个大湾区保理专业智库,一个大湾区跨境保理的保护神。因为只有产研结合共同发力,才能更有效的助力大湾区跨境保理高质量发展。
同志们,大湾区具有产业优势、区位优势、政策优势、创新优势、人才优势。具备应对任何新挑战的能力和潜力。面对百年变局的复杂多变形势,跨境保理业务要坚持以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引,把握机遇,紧扣服务实体经济,牢牢把握高质量发展这个首要任务,支持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引领高质量发展。要深入践行金融工作的政治性、人民性,支持跨境保理着力做好“五篇大文章”,把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落到实处。
最后,我代表本次研讨会,向各位嘉宾和全体与会者表示衷心的感谢!祝大家身体健康,工作顺利!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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