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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观点
今天与大家分享我们在实践当中自己办的案件总结的经验。在我们近期代理案件中,很多保理公司确实是受让了一些未来的应收账款,这可能是疫情当中现有应收账款并不是很多的因素。但是,我们发现了一个共性问题,很多保理公司对于未来应收账款的掌握或者是掌控,并不是很清晰。从法律规定本身来看,符合保理业务条件未来应收账款首先是应当具有可期待性,也就是说未来应收账款应当是客观真实的,未来一定要有较大的可能产生,这才是符合立法本意的未来应收。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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