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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观点】张谨星:保理公司受让将有应收账款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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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3-03-06 1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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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观点



2023年1月11日,2022中国商业保理(供应链金融)五十人论坛年会在深圳成功举办。本次论坛以“行业发展与展望”为主题,国内供应链金融、商业保理领域知名专家学者,高等院校专家教授和商业保理企业界人士出席了论坛。论坛上,专家委员们进行了深入、自由、充分的探讨和论证,共同推动我国商业保理及供应链金融领域的理论思想、经验交流,为政府宏观决策和行业研究机构提供理论与实务参考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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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商业保理协会法律专委会执行主任、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张谨星在论坛上发言,以下是发言实录,部分内容有删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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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商业保理协会法律专委会执行主任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张谨星


张谨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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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与大家分享我们在实践当中自己办的案件总结的经验。在我们近期代理案件中,很多保理公司确实是受让了一些未来的应收账款,这可能是疫情当中现有应收账款并不是很多的因素。但是,我们发现了一个共性问题,很多保理公司对于未来应收账款的掌握或者是掌控,并不是很清晰。从法律规定本身来看,符合保理业务条件未来应收账款首先是应当具有可期待性,也就是说未来应收账款应当是客观真实的,未来一定要有较大的可能产生,这才是符合立法本意的未来应收。

举两个案例,一个是快递公司,快递公司未来对于业主单位、货主单位因为运输行为在将来产生的运费,这类未来应收账款在实践当中基本上都获得支持的,这不会有什么问题,因为,这种模式我们大家都比较熟悉,也是客观存在的交易模式,货主单位确实有发货的需求,快递公司也与其增加了粘性,建立了稳定的服务关系,快递公司对货主单位未来一段时间内产生应收账款,是较大可能会发生的,所以,在司法实践中,争议不大。
第二个是我们深圳中院前段时间也刚刚打了一场官司(我们是被告方),就是对于企业的股权分红权,深圳中院也是做了一个支持。当时,我们融资方提供了一个污水处理厂未来几年内的投资分红款转让给一家保理公司,申请保理融资。污水处理行业前期投资大、随着投资年限的延长、收益越来越高。申请保理业务时,融资方提供了前几年的投资分红凭证,用以证明该项目客观存在,且已经达到陆续分红阶段,未来几年应当还会继续产生应收账款。在发生纠纷后,原告保理公司也是提供了前述证据来证明将有应收账款存在的可期待性,在法院也都获得了支持,判决保理公司胜诉。
由此可见,基础交易必须是客观真实的,有相应证据证明未来应收账款产生的可能性。如果双方没有明确的未来应收账款的计算基础,仅仅凭一个基础协议,就判断未来应收账款的存在,显然太过武断。特别是前海法院曾经做出一个判决,否定了保理公司叙做未来应收账款的合同效力,那个案件中,卖方和买方都是同一个老板,其实际控制的两家企业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保理公司受让这两家企业之间因该买卖合同可能产生的未来应收账款,法院直接否定了它的法律效力,我们认为,这是对的。
第二种因为这几年保理业务有点不太活跃,近几年供应链交易比较多。因此,我们也打了很多供应链业务的案件。在供应链当中在传统的代采和代销当中,很多都是国企有资金、民企有业务。国企与民企合作中,国企帮助民企代采或者代销,但国企需要一个保障,需要放心。于是,民企就找一个开发商,让他拿些不动产做抵押,国企供应链公司的风控审核很快就通过了,业务就做成了。在委托方民企没有钱付款的时候,就打这个公司。结果遭遇了担保人开发商极其疯狂的抵抗,他们说是被民企与国企合谋给骗了,并声称自己根本就不知道你们是供应链代采,并拿出委托方民营企业供应链公司跟开发商签订的借款合同,并解释说,民企当时要借钱给开发商。
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开发商才答应拿出房产为民企供应链公司做抵押,结果,开发商并见到钱。在这种情况下,打官司就是国企供应链公司跟担保人在打,争议很大,矛盾很尖锐。我也提醒大家做这种业务时,针对担保人这个问题做明确的告知,避免将来在诉讼当中产生很多说不清的问题。
第三,说一个行业动态,大家对于保理行业在司法实践当中有些案件胜诉有些案件败诉可能信心不是很足,其实我们作为律师来说我们信心满满。深圳中院在2022年八九月份包括跟前海法院,两级法院很多法官一起到深圳保理协会就保理纠纷类案裁判指南进行调研,可能很快就会出台。深圳中院法官们对保理研究的很透彻、很专业。只要是合规合法的业务,合理的诉求,我相信都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在后疫情时代,我们大家对一切都要有信心。
最后,希望大家团结起来,要对保理行业有信心,我们盈科保理与供应链律师团队,也会继续为行业健康发展贡献力量。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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