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职能:自律 维权 协调 服务
◆ 宗旨:服务会员 服务行业 服务政府 服务社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深圳市商业保理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专家队伍的建设和管理,促进深圳商业保理行业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本行业专家的作用,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政策规定,以及《深圳市商业保理协会章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深圳市商业保理协会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是协会的智库型分支机构,遵守协会章程以及分支(代表)机构管理办法,接受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为行业发展建言献策,为社会提供专业技术咨询和服务。
第三条专家委及时了解和掌握行业发展情况,研究新产品、新技术新应用发展趋势,破解行业发展难题,促进和指导行业发展。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专家委成员由委员和专家组成,每届任期四年。专家委根据业务需要设置专业工作组。
第五条专家咨询委设主任委员1人、执行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委员、专家若干人;秘书处设秘书长1人、秘书若干人。
第六条主任委员应由本专业领域具有影响力的领军人物担任,向人选所在单位征求意见,经研究决定后发放聘任证书。
主任委员负责领导专家委的全面工作,任职时年龄原则上不得超过80 周岁,行使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专家咨询委全体人员会议,代表专家咨询委报告工作;
(二)指导秘书处开展工作。
特殊情况下,主任委员任职年龄超过80周岁等的,由协会理事会审议决定。
第七条副主任委员由协会秘书处提名,向人选所在单位征求意见,经研究决定后发聘任证书,协助主任委员开展工作。
第八条委员、专家依据专家申报要求自愿填写专家申报书,经专家委秘书处审核通过后发聘任证书。
委员应由本专业领域具有影响力,在行业中有一定知名度人物担任。
专家应由本专业领域具有影响力,在专业领域中有一定知名度的人物担任。
委员的职责:
(一)解读国家发展战略和相关政策,聚焦国内前沿技术,编写行业发展白皮书;
(二)研究和制定对行业发展、产品创新、产业应用有推进意义的举措,探索多业态的合作模式;
(三)关注行业发展动态,尤其是对行业有重大影响的事件,要及时分析、研究和建言献策;
(四)发现和推荐符合"专、精、特、新"标准的人才和企业。
专家的职责:
(一)了解国家发展战略和相关政策,聚焦国内前沿技术,编写专业领域发展白皮书;
(二)研究和制定专业领域对发展、产品创新、产业应用有推进意义的举措,探索多业态的合作模式;
(三)关注专业领域发展动态,尤其是对行业有重大影响的事件,要及时分析、研究和建言献策;
(四)发现和推荐符合“专、精、特、新”标准的人才和企业。
第九条秘书处
秘书长应由本专业领域内具有影响力、具有较强组织协调能力、工作经验丰富的管理专家担任。秘书长由协会秘书处提名并研究决定。
第十条秘书处的工作职责
(一)负责日常工作的组织、开展、协调、管理和监督;
(二)提出工作计划建议;
(三)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四)负责信息发布和管理;
(五)协调各专业组工作;
(六)负责组织开展交流合作活动;
(七)协会交付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专家成员所在单位原则上为协会会员单位,需本人所在单位盖章同意。
第十二条当专家成员工作单位发生变化时,原单位可向秘书处提出调整建议;因工作业务需要主任委员可提出增补或调整专家方案,经协会理事会批准。
第十三条专家委根据行业发展的需要,可设专业工作组,负责相关专业学术研究和咨询服务工作。
第十四条专家委是协会分支机构,受协会统一领导。
第十五条专家成员换届参考《深圳市商业保理协会分支(代表)机构管理办法》。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六条根据《深圳市商业保理协会章程》规定,专家委主要职责为:
(一)受政府部门或企业委托,组织行业创新成果评价和推广应用;
(二)向行业管理部门提出发展建议、战略方针、政策法规等相关建议;
(三)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开展行业相关的课题研究;
(四)参与协会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完善行业技术标准体系、技术法规体系和评定体系;
(五)组织开展专业培训、讲座、开展国内外技术交流与合作;
(六)组织开展技术服务工作,接受国内外有关社会团体、企业用户的委托,承担相关业务咨询工作。
第四章专家成员的管理
第十七条申报条件
(一)从事商业保理及相关专业领域工作8年以上,具有较高理论水平、技术能力和丰富实践经验;
(二)遵守协会章程和专家委管理制度,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学术道德,敬业求真,开拓创新;
(三)身体健康,年龄原则上不超过80岁;
(四)如获得国家重大奖励或对行业具有特殊贡献,经主任委员批准,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十八条申报方式
根据专家委工作发展的需要,经协会秘书处推荐可增加新的成员。
第十九条权利
(一)向专家委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二)获得专家委提供的相关业务资料;
(三)应邀参加专家委组织的各类专业活动和会议;
(四)自愿退出专家委;
(五)其他合法权利。
第二十条义务
(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深圳市商业保理协会章程》、《深圳市商业保理协会分支(代表)机构管理办法》、《深圳市商业保理协会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等规定;
(二)遵守政府、企业等相关方(服务对象)的保密制度;
(三)不得从事有损协会及专家委声誉的活动;
(四)未经专家委许可,不得以专家委名义组织任何活动。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二十一条专家委全体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一次,总结本年度工作,研究制定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第二十二条专家委讨论重要事项、做出重大决定时,可临时召开全体会议,充分听取大家意见。
第六章 活动原则
第二十三条 专家委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与反腐败及反不正当竞争有关的各项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严格执行《深圳市商业保理协会章程》、《深圳市商业保理协会分支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及协会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等。
第二十四条 要严格遵守本规则和职业道德,不得损害会员单位的合法利益,不得泄露国家机密、单位秘密和个人隐私。禁止为获得相关服务资质或在与其他第三方竞争中获得优惠待遇,而实施以下行为:
1.收受或索要任何形式的不正当利益,包括但不限于现金、实物、便利、机会等。
2.采用协助提供虚假材料等欺诈手段的。
3.与任何第三方进行恶意串通以谋求不正当利益的。
4.违反客观、公正、公开原则,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5.根据法律规范及协会章程的要求所需要履行的其他廉洁合规义务。
6.开展工作过程中存在违法本办法规定情形的,秘书处应及时对委员违反廉洁合规义务行为进行认定,书面通知委员,允许其申辩或澄清。确属违反廉洁合规义务行为的,应采取包括但不限于要求整改、取消委员资格并公告等。
第二十五条 本专家委委员需注意和维护本协会的信誉。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专家委应加强自律,接受协会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七条专家委对做出突出贡献的成员及其单位依法予以表彰。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深圳市商业保理协会负责解释。
深圳市商业保理协会
2022年7月29日
|
广东省商业保理协会
联系电话:020-38938239 38938431
监督电话:020-38938029
传 真:020-38938293
邮 箱:gdfa@syblxh.org.cn
Q Q 群:135865007
官 网:www.syblxh.org.cn
办公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418号华以泰国际大厦1603房